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九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八条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监
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