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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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
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
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落实,董
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市值管理
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
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
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
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
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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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
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匹配。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
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
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市值管理计划、监督计划
执行落实情况、定期评估管理效果等,并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
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
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
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
                 — 2 —
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
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
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 3 —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
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
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
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
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
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董事会可以
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
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
构;
     (二)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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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
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 20 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如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
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
述。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
根据需要及时完善。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
项说明。
  长期破净情形,是指当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资产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 5 —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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