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
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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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
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
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
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
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
开展商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符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公司《期货业务
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
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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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
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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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签署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
的协议、合同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根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研、
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负责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证券办公室、内部审计室进
行协助。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
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负责
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
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的管
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
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等事项
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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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室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项目等高风险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室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
进行审计与监督,对所有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
会。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
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实施及处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防范制度,确保
在人员、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证监会、深
交所主板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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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时,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本制度内容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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