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 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娄杭先生、郑金都先生、沈建新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各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其 2025 年度不存在以下
情况: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娄杭先生、郑金都先生、沈建新先生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