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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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
导下,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现就 2025 年度审
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汪家常先生、独立董事晏成先生和
董事端木晓露女士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汪家常先生为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一)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
年审会计师召开了沟通会。协商确定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并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二)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 2024 年
度《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认为:经年审会计师初
步审定的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年审会计师拟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无异议。
  (三)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及《关于续聘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1、公司 2024 年度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4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
信息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
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3、浙江天平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
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合伙人、质
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时,鉴于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任务,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续聘浙江天平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四)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 2025 年
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和信息披
露编报准则编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
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
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五)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 2025 年
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
审议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5 年半年报报
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
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一
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六)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1、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各项规定;2、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
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
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浙江天平”)为公司董
事会聘用的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
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报告期内,我们与浙江天平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我
们认为浙江天平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
     经审核,公司支付给浙江天平的年度审计费用与公司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
符。
     浙江天平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
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
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同时,鉴于浙江天平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任务,
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续聘浙江天平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内控内审部 2024 年工作总结及 2025 年工作
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控内审部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
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
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等事项。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积极与浙江天平、
公司财务部进行沟通并提出了有效建议。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已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梳理、修订,通过制度建设,
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而提升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
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控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
与管理层一起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梳理发现的问题,积极讨论分析,
敦促公司内控内审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完善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
计委员会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更加尽职尽责的履行
各项职责,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汪家常、晏成、端木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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