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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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09号华创国际广场A座43层4301-4302、4309
                                     Changsha, Hunan, 410028.
              电话: 0731- 8531 8855     传真: 0731- 8531 8877     网址: 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
场律师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等
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路一段 478 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 至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代表股份共计554,380,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07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
股东,其中: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人
,代表股份共计486,259,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9225%。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
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3 人,代表股份共
计 68,120,8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32%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9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9% ; 反 对 22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9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9% ; 反 对 22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弃权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355,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09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79%。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30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041,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165 %。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7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46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33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38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121,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37%。
   总表决情况:同意528,180,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1,920,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90%。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021,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761,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37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彭荣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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