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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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
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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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根
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参考同
地区、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
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津贴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如果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另行发
放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季度、年度
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未达到绩效考核指标的降低发放标准或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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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每年原则上可进行一次调整。薪
酬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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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
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的,应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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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