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6-033
(2026 年 3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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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
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
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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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深交所的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
定,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离职相关信息,该等申报信
息视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
履行的承诺的,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或对其履职
期间各事项的后续核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
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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