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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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6-035
         (2026 年 3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
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总
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公司、分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二)指导、监督公司、分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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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三)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相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
对策略并提交舆情管理工作组;
  (三)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执行舆情管理工作组部署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一致性。同时,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保持与媒体、
投资者之间的真诚沟通;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管理、平稳回落。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管理的意
识,努力稳定舆情,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应对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
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
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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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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