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6-029
(2021 年 8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
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具体包括: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现有公司进行
增资、购买资产或股权、委托贷款、财务资助、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涉及金额以投资本金计算,投资本金可循环滚动使用)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
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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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人民币;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1)-(5)所规定的标准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或股权,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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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人民币;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虽未达到上述(1)-(5)的标准,但公司认为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重
要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
对外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的对外投资,
按照交易类别累计计算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已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
法规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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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四条 长期投资项目申请部门进行预选、策划、论证,向经理层提出申
请。
第十五条 经理层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进行评审,提交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批;超出董事长权限的或者公司认为需提交董事会
审批的,提交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
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署。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经理层或董事会讨论
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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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及
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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