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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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南京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 1 —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2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
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将上述材料
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
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 3 —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评估是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法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
 — 4 —
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
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2025
年 4 月 23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废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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