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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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
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电南京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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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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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
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违反本
制度有关规定,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
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
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
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
务资产部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
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程序审批
后提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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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凡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应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和投资进度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通报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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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
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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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如确定不再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公司战略规划部对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进行原因分析,对改变的原因、新项目的选定进行论
证。论证通过后,战略规划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方
向变更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
项目概况及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内容。总经理认为确需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
案。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
行变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报股东会进行审
议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作出的董事会
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须通过审计,由项目负责人
向财务资产部提出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财务资产部组织有关部
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形成验收报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
核通过后,报送公司董事会。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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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
的变更以及募投项目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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