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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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
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国
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
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
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筹划的重
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 1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审
批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
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报送部门及子公司应当要求该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书面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明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
责任,并及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
 — 2 —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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