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国航
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控制”、“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航发控制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航
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7号)
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9,541,652
股,每股面值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297,880,897.90元,其中资产认购金额为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8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800007号《验资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
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资金
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科研生产平台能力建设项
目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
司轴桨发动机控制系统能力保障项目
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四个专业核心
产品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航空发动机控制技术衍生新产业生产能力建设
项目 西控科技
合计 366,147.50 336,982.5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原因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
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需以自有资
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
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进行置换的客观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需要以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并且在采购过程中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
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无法进行外币的付汇业务,
需通过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
部分资金需使用指定账户进行支付,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垫付。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个月内,编制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表,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审查。
自筹资金工作。
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
相应募投项目。
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
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的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制定
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明慧 杨 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