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6-032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
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相关经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
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关监管机构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
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
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
备。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三条第(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
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纪录;
(四)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
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
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
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
东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
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
东的影响;
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北交
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
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
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1)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时限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披露义务;
所;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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