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曦股份: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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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
称简称“提名委员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增补
新的委员。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或者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者建
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有权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
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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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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