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 雪迪龙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22: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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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
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理财产品期限应与
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为闲置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
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业务规划以及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单次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办理委托理财资金的转出和回收,关注理财产品表
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层及董事
会报告;并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及登记理财产品台账等。
  (三)负责事后管理:跟踪理财产品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情况,保障资金及
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
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委托理财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
期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
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
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报告、风险应对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实时关注理财产品表现,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
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
后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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