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
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
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
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
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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