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22: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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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
的分析、确认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各级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审计部为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常设机
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和内
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独立性、客观性
及公正性。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
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恪守原则、客观
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及公司相关规章的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执行
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
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由董事会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可以不受限制
地接触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查阅、复印、扫描与审计项目
相关的所有文件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   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济责任目标书等内部文件资料;
  (二)   财务报表、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
  (三)   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记录等资料;
  (四)   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档案管理等资料;
  (五)   其他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
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
其复印件,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不得拒绝、拖延及谎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
凭证;有权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实地查看或监督盘点实物资产;有权就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或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
个人,对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建议给予必要的内部处分;对涉
嫌刑事犯罪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签发的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部有权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因审计项目的特殊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部可以临
时聘请或召集内部及外部的专业人员,对审计项目中某些特殊事项进行配合协同
审查。
  第三十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项目时,审计部负责人应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
估,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适当的时间、人员及审计范围,经审计
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
  (一)   审计人员可通过查阅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实物,以及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检查、观察、询
问、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
计结论和建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   审计事项的评价依据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无相
关规章制度的,由审计部依照公司利益优先或不损害公司利益原则进行处理。
  (三)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
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充分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
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
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
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泄露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
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及时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修改时,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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