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
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他相关事项资料,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认为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上报董
事长批准。
(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同时,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四)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相关事宜,须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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