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
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6年3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6年3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155,462,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 过网 络投票的 股东57 人 ,代表股份155,462,4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4,538,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4,53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瑞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
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瑞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2,386,518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1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1,462,089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77%。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牛向飞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2,200,322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1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1,275,893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48%。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胡适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1,056,521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5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132,092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7%。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李超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51,432,913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508,484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47%。
表决结果:当选。
(1)选举南霖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2,228,569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9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1,304,14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73%。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王国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3,775,55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2,851,125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57%。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田妍妍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52,996,517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3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2,072,088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593%。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大象融媒9层、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孙俊刚)____________ 梁月高:____________
徐孟辉: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