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1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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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良好的公共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电南京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1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
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要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
的所有公告应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报纸上公布。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 2 —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
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3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对全体
股东负责的意识;
  (二)尊重并善待投资者,培养诚实守信的股权文化;
  (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
 — 4 —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任职要求:
  (一)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工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
度的责任心,自律性强、工作热情、办事严谨;
                              — 5 —
基本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
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
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6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
                        — 7 —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
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 8 —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9 —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中证 A500 指数样本公司”“沪
深 300 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
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
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
 — 10 —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 11   —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
质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
 — 12 —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
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
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
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的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 13   —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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