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1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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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和泰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
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或者半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者半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
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
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
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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