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3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伟华电子有限公司(英文名:AVA INTERNATIONAL LIMITED)出
具的《关于增持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伟华电子有限
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女士、唐英年先生控制的企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伟华电子有限公司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本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2,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
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9)。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收到伟华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清溢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伟
华电子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 720,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001.4 万元,
达到本次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 伟华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 ____0_____ 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总股本)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
(股) 因
第一组 苏锡光膜科 光膜(香港)有限公司
技(深圳) 86,613,600 27.51% 持有苏锡光膜科技(深
有限公司 圳)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唐英敏女士、唐
英年先生通过控制光
膜(香港)有限公司
溢光电 51.01%股份的
光膜(香港) 表决权。唐英敏女士、
有限公司 唐英年先生为清溢光
电实际控制人并签署
了《一致行动协议》。
唐英敏女士、唐英年先
生实际控制伟华电子
有限公司。
合计 160,590,900 51.01% /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主体名称 伟华电子有限公司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2025 年 4 月 15 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6 年 4 月 14 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2,000 万元~4,000 万元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不适用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不适用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6 年 3 月 25 日
增持股份结果对应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及数量
计增持公司股份 720,834 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2,001.4 万元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占
总股本)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
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161,311,734 股
股数量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
体(及其一致行动人) 51.24 %
持股比例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20,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成。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
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