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通宝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宝光电”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通宝光电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0 号),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承销,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79.34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 16.17 元/股,截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不含税)36,068,566.3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820,711.64 元。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本次发行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兰陵支行开立的 80100188000258805 账号。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6]5286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82.07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3,000.0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调整前拟募集资金投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额 金
新能源汽车智能LED模组、充配
电系统及控制模块项目
注:上表中,“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
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相关议案之日(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125,153,656.51 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125,153,656.5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项目名称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额
新能源汽车智能LED模组、充配电
系统及控制模块项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6,068,566.36 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8,518,867.93 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518,867.93 元(不含增值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合计 36,068,566.36 8,518,867.93 8,518,867.93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常州通宝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天职
业字[2026]14197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
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欧雨辰 徐 欣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