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1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资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关于同意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3020 号)同意
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18,793,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6.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3,889,278.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
费用 36,068,566.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820,711.64 元,募集资金
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82.07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3,000.0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
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对募投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调整前拟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
新能源汽车智能LED模组、充
配电系统及控制模块项目
注:上表中,“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议案之日(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2 月
为人民币 125,153,656.5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调整后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投资额 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智能LED模组、
充配电系统及控制模块项 267,820,711.64 125,153,656.51 125,153,656.51
目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6,068,566.36 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8,518,867.93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本 次 拟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单位:元人民币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
发行手续及其他费
用
合计 36,068,566.36 8,518,867.93 8,518,867.93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会计师核查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6]14197 号)。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
行费用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6】14197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