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 鲁 木 齐 ?郑 州 ?石 家 庄
合 肥 ?海 南 ?青 岛 ?南 昌 ?大 连 ?银 川 ?拉 孜 ?香 港 ?巴 黎 ?马 德 里 ?斯 德 哥 尔 摩 ?纽 约 ?马 来 西 亚 ?柬 埔 寨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哈 萨 克 斯 坦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
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的委托,指派周姗姗、李莎莎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宇瞳光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宇瞳光学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宇瞳光学已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
分别刊登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在广东省东莞
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宇瞳光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宇瞳光学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宇瞳光学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总数 66,481,469 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63%(已剔除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74,118,98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429,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
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1,689,981 股。)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宇瞳光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58 人,代表股份数 15,428,813 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151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
份数量)。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宇瞳光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期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81,104,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8%;
反对 633,400 股;弃权 172,75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48,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6.3281%;反对 633,400 股;弃权 172,750 股。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81,144,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8%;
反对 591,500 股;弃权 174,55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88,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6.5108%;反对 591,500 股;弃权 174,55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莎莎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