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17: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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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
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泰
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讨论或决定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第七条
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
绩效工资总额的 50%。
  (一)基本工资:指年度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以
及具体岗位所承担的战略责任、职务价值、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责任态度、市场薪
酬行情等因素,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组织结构调整或个人岗位变动情况、经营效益情况、市
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
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
究通过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
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津贴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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