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股份”、“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易对方”
)所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晶华电子”
)7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
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
司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晶华电子的 70%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
对方已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
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标的资产已交割完成。至此,本次交易涉
及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
晶华电子 70%股份。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
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
项。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证券发行。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尚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二)交易各方继续履行各自在《股份转让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和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三)本次交易相关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作出的各项
承诺;
(四)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市公司已持有晶华电子 70%股份;
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重大差异。
人员变更的情形;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或承
诺的情形;
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股份转让协议》
《业绩补偿
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
交易可以依法实施;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更换或调
整的情况;
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
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实质性违反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
”
四、备查文件
(一)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
书》
(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四)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