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勤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40 号)核准,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72,425,24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85,195.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 12,127.5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
华勤技术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
定,出具关于华勤技术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华勤技术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华勤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技术业务情况,对华勤技术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华勤技术相关资料,2025 年度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持续督导期间,华勤技术未发生按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5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年 9 月取消监事会)遵守法律、法规、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程》、三会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9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月取消监事会)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督促华勤技术严格执行内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控制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督促华勤技术严格执行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披露审阅情况”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华勤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上市公司信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息披露审阅情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华勤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报告的情况,详见“二、上市公司信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勤技术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5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年 9 月取消监事会)未发生该等情况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勤技术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经核查,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
勤技术未发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披露文件是否一致,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查,并出具了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勤技术
息披露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抽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勤技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华勤技术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