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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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
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本制度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
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
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公司有权立
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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