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6-02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公
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部分合
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
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整,本次新增预计担保
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
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
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事项为银
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
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
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
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
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
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
文件为准。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8)、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前
述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BZ476790120250055),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埃弗
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288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
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补)001 号),同意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第三条第一点条款变更
为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360 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
(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的其他条款不变。
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补)002 号),同意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第一条变更为债权人与
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
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
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第三条变更为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
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
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
规定的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原《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的其他条款不变。
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向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 1,608.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股东黄永生为上述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 1,392.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
一股东黄永生就上述事项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45450963N
法定代表人 黄永生
注册资本 3551.4733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5 号 2 号楼 202 室
与公司的关系 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3.60%的股权
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加工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五轴联动数控
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设备、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程序
经营范围
设计、自动化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出资方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03.5748 53.60% 货币
黄永生 1,131.4249 31.86% 货币
杨子健 153.5402 4.32% 货币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6.6186 3.28% 货币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2.9356 2.62% 货币
冯顺 76.7701 2.16% 货币
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6.6091 2.16% 货币
合计 3,551.4733 100.00% ---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805.10 63,841.60
负债总额 46,704.71 46,939.3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8,511.13 11,998.00
流动负债总额 42,352.85 43,340.91
净资产 17,100.39 16,902.30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0,711.12 22,758.88
利润总额 1,342.69 -863.10
净利润 1,520.65 -522.98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合
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
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5 日。
保证人按 53.60%的份额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主债权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由保证人黄永生根据编号为 GBZ476790120250056 的保证合同按
照 46.40%的份额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主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主债权项下的其他保证人是否履行或是否完全履行保证责任均不
构成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抗辩或免除事由,债权人有权要
求主债权项下所有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
万元整(大写)。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
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
(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
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
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
要内容
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
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
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
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
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
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
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
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
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
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
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
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
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
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开立信用证、保函或
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包括所开立信用证、保
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任何修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通知保证
人,该等修改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
而减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 47,678.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5%,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
计担保额度 45,000.00 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
额度为 2,678.00 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为 40,708.64 万元(含本次)(其中,2026 年至今新增担保金额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56%。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2,67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0.9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