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宁夏银星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原独立董事张有全先生、
马自斌先生(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在任),以及
现任独立董事黄爱学先生(2025 年度全年在任)、李宗义先生、
张玉新先生(2025 年 11 月 10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在任)的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
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