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0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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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会计师
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
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
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
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
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
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
师人数 1084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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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业规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2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
程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
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
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
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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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
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
沟通,对 2025 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
员会听取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审计内容
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
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
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
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
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
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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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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