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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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2025 年度审计
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
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
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计)154,719.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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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 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
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
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
政监管措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
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纪律处分 6 人次。
中兴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聘任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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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
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所对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非经常性损益等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华所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
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
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
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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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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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