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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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
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
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
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160,600 元。公
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
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
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
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
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
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苏 04 民终 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
偿款 90933070.86 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
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
苏 0404 执 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
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
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
公司 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
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
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
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因再
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郑奕麟对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
之后申请再审,请求①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②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
  驳回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 12 个月内涉案
金额合计约 3,314.22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
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
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
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
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160,600 元。公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
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
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
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
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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