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6 0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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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31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8.98亿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7.3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
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
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
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南山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山支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
同》,为公司与邮储银行南山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不超过5,000.00万元。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华夏银行
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本金不超过25,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栋3202
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
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
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
装配组装业务。
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12,262,486.66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3,450,858,175.35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514,198,429.30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01,368,112.58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2,366,045,801.4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8,863,320.37               -475,890,550.77
净利润                   -37,093,667.7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与邮储银行南山支行《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提供担保
公司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
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
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
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2)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应当由保证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1)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期间。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
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
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二)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最高额融资
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公司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
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
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27,862.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9.69%。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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