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
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
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销售、工程承包或
提供劳务等合同;
(三)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收到单笔高额的政府补助;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
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
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向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
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相关的资料原件
由证券部保存至少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