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
续安排。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
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
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者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
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追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