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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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稳
定、合理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
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近期的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包括项目投资、流动资金、其他重大事项
资金需求等)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
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具体制定时,
充分考虑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
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匹配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前,
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就不
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网络互动平台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比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三)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
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分红,
不送红股或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年度现金分红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
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
式和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
需要确定。
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
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
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以及
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二)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公
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六、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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