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9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量公司当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独立董事、中
小股东充分讨论后,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
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
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
者回报规划,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当年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原则上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
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安排,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审计委员会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委员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
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和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投资者的意见。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
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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