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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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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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15 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
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
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次会议审议结果召集。
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15:00 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1 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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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照《股东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4,7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53%;反对 12,7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0%;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99,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6%;反对 12,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3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5%;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8%;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2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5,9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4%;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0,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5,9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4%;反对 11,4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8%;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0,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反对 11,4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3%;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弃权 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5,9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4%;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8%;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0,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8%;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6,19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90%;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8%;弃权 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0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7%;反对 11,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7,8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2%;反对 8,7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8%;弃权 1,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反对 8,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1,5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0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7%;反对 8,7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8%;弃权 1,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反对 8,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1,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0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9%;反对 8,9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8,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0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9%;反对 8,7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8%;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8,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8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0%;反对 8,1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2%;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2%;反对 8,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5%;反对 8,1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2%;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 8,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4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9%;反对 8,3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17%;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4%;反对 8,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8,418,0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9%;反对 8,9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8,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75,8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1390%;反对 2,251,0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577%;弃权 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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