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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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扬
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等相关
资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限售期、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用于本次激励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
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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