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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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1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万元)      19,800
投资进展阶段        ?完成      ?终止   ?交易要素变更   进展
              ?募集失败
              ?未能完成备案登记
              ?提前终止
              ?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本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
特别风险提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
              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合伙企业在后期运营过
              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
              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一、合作投资基本概述情况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业务协同需要,把握相关产业发展机遇,公司拟与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纵横金鼎”或“普通合伙
人”或“管理人”)签署《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共同投资设立“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以
工商注册为准),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外高端制造、核心技术领域的高
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
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厦门纵横金鼎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
网(www.sse.com.cn)的《关于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9)。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就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与厦门纵横金鼎签署了《无锡金捷智投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   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场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建筑西路
要经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
  (三)   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
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
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四)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
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五)   工商登记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满 50 年止。
  (六)   基金存续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
止(“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
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
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
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
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
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
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期”)。
  (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   出资方式、数额
  本合伙企业的总规模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的出
资额以货币方式出资。
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2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约占全部认缴出资的 1%。
资人民币 19,8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占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 99.00%。
  (九)   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投资
方式等。按协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通过后,合伙企业可通过投资其他基金或投
资工具(包括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投资平台等)进行间接投资。
  (十)   投资比例
  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针对符合其投资策略的各投
资标的无投资比例限制。
  (十一) 临时投资
  为实现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合伙企业应将待投资、待分配费用备付的现金
(“闲置资金”)存放于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基金及其他固定
收益类投资产品(“临时投资”),及持有本合伙企业权益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
人同意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渠道。临时投资回收时,根据普通
合伙人届时决定,可以不进行分配,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投资。
  (十二)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且如发生上述借款或者担保行为
的,相应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本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 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管理
高投资决策机构。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职权应由投委会行使: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委员组成,其中一(1)名委员由普通合伙人委
派,二(2)名委员由公司委派。投委会设主席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
投委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
一致。投委会委员的调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1)投委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
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经所有委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3)累计二(2)次未通过投委会的项目,投委会不再受理。
  (4)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
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十四) 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投资项目完成 IPO、被上市公司收购、或完成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情形下,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项目公司的或基于该项目公
司换股等交易所得(如有)的股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依据其独立判断在上述股
票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的 24 个月内择机出售;如超过 24 个月拟进行出售的,应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执行。
  (十五) 关联交易
  (1)本条所述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是指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私
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经普通合伙人判断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2)本协议所述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行
为(为免疑义,根据本协议约定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或
控制的某一主体(“联接投资载体”)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本合伙企业为进
行投资项目而成立投资特殊投资载体(“特殊投资载体”);以及合伙企业和该
等特殊投资载体、联接投资载体等类似实体之间与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安排的
相关交易不在此限。其中,本合伙企业对联接投资载体进行的投资行为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a)自关联方购买投资标的;或
  (b)向关联方出售投资标的。
  本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参照市场公允价格,遵循公平、公允并符合商
业惯例之原则。
  全体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尽管本基金与前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遵循投
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但在业务运营中仍可能与本基
金的利益产生实际或潜在的冲突,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
这些利益冲突。
  合伙企业如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 20%的(“重大关联交
易”),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执行;
  (2)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 20%的(“非重大关联
交易”),由管理人单独决策。
  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每年的基金年度投后报告中,
就该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体披露。
  (十六) 收入与收益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
目”)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
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
目的退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
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
行分配:
  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
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
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利
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配的
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分配
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分
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
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 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
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
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 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实
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该笔临时投资可分配现金分配
时对应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
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
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
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
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
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以非现
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除应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的价值
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而确
定。
  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
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
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
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七)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无锡市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费
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设立合伙企业将重点投资与公司产业运营具有协同性的行业,推动公司
业务开拓。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
司现金流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正在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披
露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情况。
  四、截至目前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金捷智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无具体的
对外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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