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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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
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七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内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应给予保障并列入公司预算。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
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
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公司生产经营和
财务管理方面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检查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及其所反映的有关电子信息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主管领导同意,可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制止;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由于被审计对象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
实不符的,公司应当追究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前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
  (二)编制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出具体审计方案;
  (三)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名单;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对象;
  (五)被审计对象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对于需要突
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要做好审计记录,收集有关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
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和整改计划,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
时,内审部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好有关证据形成
正式书面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汇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沟通结果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
实情况报送内审部,内审部可以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
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属公司内部(保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
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
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
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
(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时,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
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公司在披
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工作成绩显著和内部审计人员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以给予表
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应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内审部可报请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浪费和较大
损失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对象造
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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