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
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设有
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48 家网
络成员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
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 3914 人,其中合伙人 182 人,注
册会计师 1053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二、2025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相关规定要
求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对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
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
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风险判
断、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事项,包括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
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的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对2025年度审计调整事项、
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
(三)2026年3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现场
和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
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
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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