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港迪技术
股票代码:301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 报 告书系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5 号准则》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港迪技术、上市公司 指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方、出让方 指 翁耀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汪贤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翁耀根、汪贤忠
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
中珏尊享 2 号、受让方 指
尊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计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比例超过5%及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的行为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翁耀根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221958********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汪贤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201061962********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港迪技术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
先生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 6.07%。除上述情况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方式部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并引入认可上市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
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
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1796%。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47,200 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 788,000 股,合计减持 83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0%。
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民币 139,500,000.00 元。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067,700 9.1015% 1,442,500 2.5907%
其中:无限售条
翁耀根 5,067,700 9.1015% 1,442,500 2.5907%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100,000 0.1796% 0 0
其中:无限售条
汪贤忠 100,000 0.1796% 0 0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5,167,700 9.2811% 1,442,500 2.5907%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有限售条
件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冻结、权属争
议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翁耀根
乙方(受让方):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珏尊享2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条 交易方案
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7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第三条 标的股份
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 出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股份比例
合计 2,790,000 5.01%
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的,则受让方享有上市公司股份所孳生的现金利润分配所得,股份转让价格不
做相应调整。股份交割日及其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受让方享有。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放弃认购的部分除外)或缩股等事项的,则
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数量及每股价格作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价款合计金额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
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
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50.00 元/股,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39,500,0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
伍拾万元整)。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
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序号 出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价款(元)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3,950,000.00 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元
整)。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
出具确认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本次股份完成交割过户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完剩余股权转
让款,即人民币 69,750,000.00 元(大写:陆仟玖佰柒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需)。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
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则甲乙任何
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
权利和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价款的,甲方豁免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
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标的股份存
在权利瑕疵且在乙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解决;2.甲方未配合办理标的股份
过户手续,导致交割逾期超过 30 日;3.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导
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会的批准(若需)。
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后生效。
内,甲方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疫情、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
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
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4)任何一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构成情况构成实质性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披露的
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上市公司的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翁耀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汪贤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湖 北 省 武 汉 市东 湖 开 发 区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武 汉 理 工 大 学科 技 园 理 工
限公司
园路 6 号 D 车间
股票简称 港迪技术 股票代码 301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翁耀根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一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汪贤忠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二住所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否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A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合计持股数量:5,167,70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合计持股比例:9.2811%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合计变动数量:3,725,20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合计变动比例:6.6904%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数量:1,442,50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比例:2.59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翁耀根先生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减 持 上市公 司 股 份 788,000 股 , 合 计 减 持 83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汪贤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796%。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变动的时间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准。
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否□(备注:不适用)
金来源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系减持行为,持股比例下降,不涉及资金来源。
是□否□(备注: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
否拟于未来 12 个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在 此 前 6 个 月 是 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未有买入公司
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股票的情况,在前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备注: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其对公
司的负债,未解除
是□否□(备注:不适用)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备注: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备注: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翁耀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汪贤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