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铁发: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1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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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铁发”或“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交大铁发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出具《关于同意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58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2195.35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
行 使 后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8.8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资金净额为 164,321,074.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58 号、
容诚验字[2025]230Z007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已
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调整后)
      新津区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智
      能产品及装备生产新建项目
      新津区交大铁发研发中心新
      建项目
      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
               合计                    16,432.11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
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费用并用
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
过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
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易造成公
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缴纳,根据税务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征收管理机构的要求,上述
费用的支付需使用公司在对应机构备案的专用账户办理,而该等备案账户均为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因此无法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部分费用。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含实施募
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
出,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含实
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
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
等额划转至公司(含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相关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
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账户、对应募投项目、金额等信息。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
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
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保证人员费用发放的合理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项目依规运行,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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