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1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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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
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
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或信用评级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送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中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涉及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公司应于定期报告披露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西证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广西证监局、深交所进行
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
罚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南宁糖业〔2021〕215 号《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废止。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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