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
“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
见。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
工意见的情况,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
项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
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2,925.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
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铭达 A 股普通股股
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
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96,7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的
民币 30,002,481.84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523,394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2.16%,最高成交价为 33.3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5.88 元/股,成交总额
为 159,985,268.25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00.00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5,620.9336 万股的 1.95%。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
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 25.85 元/股,购买价格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
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公司现阶
段发展情况和全面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岗位配置及人才队伍体系的诉求,公司平
衡了激励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和公司实施员工激励所需承担的成本,确定本员工持
股计划购买股票(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 25.85 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购
买价格能有效稳固现有人才团队并吸引外部人才,强化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
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
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分批次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预
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
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对应的标的股票若于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分配方
案,锁定期满后,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分
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对应的标的股票若于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
后确定分配方案,则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
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归属的标的股票对应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若首次授予部分或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分批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则
每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均自公司公告该批次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分别计算,每个归属期可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以该批次过户
的标的股票总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归属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
基础上,锁定/归属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持有人产生相应的
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
发展。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
敏感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
指标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增长
考核年 率(A) 率(B)
归属期
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20.00% 18.00% 15.00% -
留授予的份额(若
预留部分在公司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报告披露前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 2027 年 44.00% 39.24% 38.00% 35.70%
报告披露后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2028 年 72.80% 64.30% 72.50% 62.8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定比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m 或 B≥Bm X=100%
或 An≤A<Am 或 Bn≤B<Bm X=80%
定比 2025 年净利润(B) A<An 且 B<B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且剔除考核年度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当期对应标的股票
方可按比例归属。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得归属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
(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具体
处理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持有人实际当年可归属的股票数量与归属期对应
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 分及以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90% 80% 60% 0%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由本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
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
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按照
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
的股票,具体处理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
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
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减持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
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账户;
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前不具有表决权。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
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
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咨询等服务;
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决定标的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归属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归属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
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若持有人未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规
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或发生其他异动情形,管
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分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陆续变现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
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
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
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
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根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归属部分不作处理
(下述第 10 条情形除外);未归属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
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
员会择机出售,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
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纪等行为的;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的;
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
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归属部分不作处理;
未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
机出售,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由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生前的程序进行);
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的,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置:
程序进行;
分,由管理委员会对其获授的份额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并将差
额权益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
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
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
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持有人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
类似的相关工作;若持有人归属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的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
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
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或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
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
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